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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流动,充分利用矿业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公开披露矿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行机制。根据《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资产交易市场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资产交易市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心矿业市场信息的发布主要采取网站公告、LED大屏显示和报纸公告形式。 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直接向矿业市场递交或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矿业市场提交项目的探矿证、采矿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项目的相关资料,(个体经营者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矿业资产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委托中心矿业席位会员向矿业市场提交《矿业资产出让、受让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要件。
第二条 项目资料经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审查后,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与矿业市场签订《矿业资产交易转让、受让委托书》。
第三条 项目资料审核通过后,由矿业市场统一填报《转让、受让矿权信息表》,分别在四川产权交易服务网站、中国西部矿业市场网站、中心LBD显示大屏、报纸及相关协作单位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四条 国有矿权的转让必须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五条 国有矿权转让的公告期为 20个工作日,也可以延长公告日期。
第六条 挂牌期满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由中心矿业市场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议转让。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中心矿业市场结合转让方要求和具体情况可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并发布《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书》或《竞投公告书》。
第七条 转让双方经多次洽谈达成一致意见或通过拍卖、招标、竞投产生的成交结果,中心矿业市场将在网站上通过发布《予成交公告》的方式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转让双方可签订转让合同。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中心将对已挂牌的项目给予摘牌处理:
1、正常因素:⑴、挂牌期满后,有受让方报名并转入正常交易程序的;⑵、挂牌期满后,无受让方报名,委托方提出撤消挂牌申请的;
2、政策因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委托方可向中心提出撤消挂牌的申请;
3、非正常因素:⑴、委托方自身因素;⑵、未按委托协议约定,在中心交易场外进行交易的;⑶、其它。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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