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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动矿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规范矿业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矿业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资产交易市场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资产交易市场从事矿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进入矿业市场的矿权交易,其矿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的,有争议的,不能进场交易。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五条 交易地点: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内(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10号附11楼)。
    第六条 交易时间:每天上午9:00- 下午5:00。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交易时间时,请在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四川产权交易服务网”、“中国西部矿业市场网”公告栏查询。

第三章 交易主体和客体

    第七条 矿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矿权交易主体不受住所、注册地、企业类别或性质的限制。
    第八条 矿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在矿权交易活动中转让矿权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组织。国有企业矿权的转让必须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九条 矿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交易范围为:
     1、国有、集体企业、或个人的矿权整体或部分的有偿转让;
     2、国有、集体企业、或个人的矿权整体或部分投资、参股及合作;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矿权的有偿转让;
    4、企(事)业单位矿权有偿转让;
    5、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矿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 ;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方式:
    1、协商议价交易。指矿权转让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协议后直接签约的转让方式。企业国有矿权转让的,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矿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批准。
    2、招标竞价交易。是指转让矿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 ,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拍卖竞价交易。是指转让矿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直接向矿业市场递交《矿业资产转让(受让)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交探矿证、采矿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要件,《个体经营者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矿业资产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委托中心矿业席位会员向矿业市场提交《矿业资产转让(受让)信息登记表》及其相关要件。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与矿业市场签定《矿业资产交易转让(受让)委托书》, 由当事人双方向矿业市场缴纳矿业资产交易定金。
    第十四条 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报价公布:矿业市场在四川产权交易服务网、中国西部矿业市场网站同时挂牌公告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的交易信息,同时,还通过有关经 济媒体和矿业专业报刊,网络等信息平台,广泛发布转让方、受让方信息。
    第十五条 组织洽谈、促成交易:根据矿业资产转让、受让信息披露后受让方的反馈情况,由矿业市场组织双方进行点对点撮合,促成交易。
    第十六条 签订交易合同:矿业资产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就交易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在矿业市场的主持下,依法签订《矿业资产交易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按规定向矿业资产交易双方出具《矿业资产交易证明书》.
    第十七条 代理费结算:
    (1) 受让方应在正式合同签定之后七个工作日內,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款,向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市场支付全部代理费;(2)、转让方应在正式合同签定且款到帐七个工作日內,向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矿业市场支付全部代理费用。

第七章 交易暂停与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矿权交易活动:
    1、转让方或受让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终止矿权交易的;
    2、第三方对转让产权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3、 转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凡在中心矿业市场进行矿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矿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中心、国土资源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矿业资产交易市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矿业资产交易市场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矿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中心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

 
   
主办单位:四川省国投矿业资产交易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局
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10号11F    电话:028-8612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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