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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市场章程
发布时间 Friday, February 0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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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资产交易行为,促进矿业资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集体矿业权和其他矿业资产的有序流转,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矿业资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矿业市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矿业市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推动矿业资源的合理流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把矿业市场建成跨所有制、跨省区、跨国界、的专业性的产权交易平台。
  
  第三条 矿业市场遵守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矿业资产交易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矿业市场实行交易委托代理制。中心对矿业资产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中心不直接参与交易。
  
  第四条 矿业资产转让方、受让方可委托中心或委托取得中心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交易,中心最终对矿业资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交易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章 交易场所

  第五条 矿业市场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锦里东路10号附11楼。
  
  第六条 中心矿业市场可办理各种经济类型的矿业资产转让,是依法设立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矿业市场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审查矿业资产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符合交易条件并依法进行的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2、组织矿业资产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制定和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自律性管理;
  
   4、调解当事人向矿业市场提出的矿业资产交易纠纷的申请事宜;
  
   5、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矿业市场的交易范围:
  
  (一)矿产、矿山企业整体产权转让;
  
  (二)矿产、矿山企业的矿山设备、厂房等资产转让;
  
  (三)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四)原矿石、精矿、矿产加工品及其深加工产品的交易;
  
  (五)代办矿权并可代理矿业风险勘探;
  
  (六)代理地方政府矿业资源开发招商引资;
  
  (七)受境内外企业委托寻求投资项目和合作伙伴;
  
  (八)受交易主体委托的其他产权交易。
 
  第九条 矿业市场提供下列业务服务:
  
  1、为矿业资产中的交易主体(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地质勘查、出具报告、协助办理探、采矿证等专业性服务。
   
        2、为矿业资产中的交易主体(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如矿业资产(矿权)的评审评估、地质勘查、论证等工作以及交易主体其他有关专业咨询的委托事项。
  
  3、为矿业资产中的交易主体( 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矿业资产交易咨询和信息查询。  
  
  第十条 矿业资产交易形式分为协商议价交易、招标竞价交易、拍卖竞价交易及其它方式。

第五章 市场组织

  第十一条 矿业市场由市场的交易主体即矿业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和矿业市场场外服务机构、矿业市场专家顾问组,以及矿业市场管理方构成。矿业市场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
  
  第十二条 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为矿业市场提供交易场所、交易服务和交易管理;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监督矿业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履行交易合同,维护矿业资产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应交易主体的要求,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三条 矿业市场场外服务机构。矿业市场场外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为矿业资产中的交易主体(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性服务。
 
  第十四条 矿业市场专家顾问组。根据矿业的行业特点和矿业资产交易的特殊性,特设矿业市场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是矿业市场的咨询机构。

第六章 结算和产权转移

  第十五条 矿业市场对矿业资产交易实行统一结算制度,以保障交易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结算交割后,交易双方凭中心出据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接受委托的中心场内会员,可以为产权交易双方代办工商变更手续。

第七章  仲裁和处罚

  第十七条 矿业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在矿业市场交易时发生的交易纠纷,当事人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约的会员单位矿业市场根据《四川国投产权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条款予以纠正,视情节严重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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